蔚州镇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崔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将定位手机交给他人使用,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对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8年6月12日蔚州镇司法所向蔚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崔某某一次警告处分。蔚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确实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2018年6月12日,蔚县司法局蔚州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蔚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崔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崔某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出了这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外,还怕之前借高利贷的人会找到他,给他带来麻烦。 在对崔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崔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对崔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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