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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5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06-09 18: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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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长安网讯,5月1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将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确保当事人诉权得到保障。

  依照最高院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全市法院开展了系列准备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完成,5月1日起,我市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为确保立案登记制顺利进行,法院认真领会上级精神,搞好前期调研,全面强化了诉讼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印制了“立案登记须知”,为需要登记立案的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预备了可供当事人参考的五类案件诉状样本;健全了接收凭证和登记立案台账,确保当事人诉讼材料被完整登记;制作了一次性书面告知书和不予立案登记的四类案件的释明书,对不予立案的明确告知当事人原因或需要哪些补充材料。为应对登记制下,可能出现的案件增多问题,两级法院还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立案部门预备队,并对他们进行了专题业务培训,审判部门也将积极做好应对工作,确保案件“落地”,出口顺畅。

  “通过立案登记制,降低了当事人立案的门槛,也对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下了禁令。”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法院当场不能判定的,期限内审核,给出当事人是否准许立案的答复;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会出具书面答复,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与此同时,市中院还将对立案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对过问立案情况的,全面如实记录,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链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关键词:法院 登记 立案 人民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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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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